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等四部委《对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精神和协会《章程》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服务会员,以会养会,水平适度,履行义务”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范围、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叁条 会费收缴范围:行业会员单位。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单位25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分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叁)理事单位、监事单位10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6000元/年。
第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会费收缴办法:
(一)每年一季度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入协会银行开户账户;
(二)会费发票使用国家社团组织统一财务发票。
第六条 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费用途:
(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经费补贴;
(二)协会日常业务活动经费;
(叁)协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
(五)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六)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会费管理:
(一)协会设立财务部门,配备财务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经费收支账目,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