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业务开展及为会员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财务部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核算,反映、分析财务情况,监督、执行财务纪律。
(叁)积极为业务管理服务,促进协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及时上缴各项税费。
(六)加强与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接受财务检查,主动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反映协会财务运行状况。
(七)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财务部由主任、会计和出纳人员组成。
第叁章 财务管理事项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叁十一日止。
第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财务部主任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定期上报理事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每年一次。协会负责人变更,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应当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
第十叁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主任组织监交。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协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协会应当建立专门的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资产检查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一)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二)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
第十八条 应收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九条 预付账款是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第二十一条 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叁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
(叁)单位价值超过5000元的。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款、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二十七条 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叁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叁十一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叁十二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叁)应付工资是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缴税金是指应交未缴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叁十叁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叁十四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叁)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叁十五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叁十六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叁十七条 收入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叁)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叁十八条 费用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叁)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叁十九条 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期末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叁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叁)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十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财务风险是指协会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内外部环境及各种难以预计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使协会财务状况偏离正常范围,危及协会正常运转或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机制,管理层应根据协会制度正确行使资金支付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一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应当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平衡收支、量入为出。
第四十九条 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财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协会各项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应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销毁或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财务档案主要包括: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2、会计账簿: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总账等;
3、会计报表: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应的编制说明和审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叁章 清算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或解散,应当组织清算工作组对其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叁条 协会清算后剩余财产和财务档案应当按照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进行处置和移交。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