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行业自律工作,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相关精神,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自律管理采取会员承诺与协会内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协会内部评价包括正向激励评价与负面清单约束。
第叁条 会员承诺和内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会员承诺
第四条 协会和所有会员作出以下承诺: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不断努力,积极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商业环境;
(叁)自觉履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职责,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拥护协会《章程》,遵守《会员自律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协会共同利益,不发表有损协会其他会员利益的言论、信息;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五)不对外提供虚假、误导性或存在重大缺陷的信息。
第叁章 激励评价
第五条 激励评价种类。由理事会根据会员需要确定激励荣誉种类,以此帮助会员在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单位争取政策、资金投放等方面获得扶持;帮助会员向客户展示其行业地位。
第六条 评价信息采集以下列渠道为准:
(一)每季度上报协会的《经营信息季度报表》;
(二)通讯员上报的其他宣传信息;
(叁)会员所在地政府部门网站公开的涉及会员的信息;
(四)会员提供的有助于认定相关事实的第叁方独立信息,包括专利证明,新技术、新产物证明等。
第七条 所有评价均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通过自行申报、分会初评、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审议、向会员公示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入会时间不满一个完整年度的,不参与激励评价。
第九条 激励评价由协会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第四章 负面清单
第十条 单位会员违反自律承诺,存在以下事项的,由协会列入失信会员名单:
(一)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质量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受到法律处罚的;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有采用商业贿赂手段的;
(叁)重大偷税漏税被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逃避债务被政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判决赔偿或公开道歉的;
(六)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受到法律处罚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事项受到国家法律处罚的;
(八)协会认定的其他重大违规违法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违反自律承诺,存在以下事项的,由协会列入异常会员名单:
(一)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调查的;
(二)出现重大债务纠纷,政府部门正介入调查的;
(叁)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正处于诉讼阶段的;
(四)违背公平竞争,故意哄抬价格或低价销售,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五)连续两期或累计叁期未按规定上报数据或上报数据信息不全、失实的;
(六)未按时足额缴纳会员会费的;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违反自律承诺,存在以下事项的,由协会列入异常会员名单:
(一)因个人违规、违法受到处罚的;
(二)因单位违规而个人负有主要责任被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点名的;
(叁)连续两次或累计叁次无故应出席未出席协会组织的有关交流沟通、学习培训会议的;
(四)连续两次或累计叁次未按通知上报信息或所报信息不全、失实,经协会提醒仍不纠正的;
(五)协会认定的其他个人重大情形。
第五章 违反自律的处罚
第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会员违反自律承诺的处罚方式包括: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叁)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单位会员违反自律承诺,被协会列入失信会员名单的,在处罚期满两年内不得参加协会激励评价;给协会或其他会员经营、荣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在行业内部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违反自律承诺,被协会列入异常会员名单的,异常原因未澄清或消除时,不得参加协会当年激励评价。
第十六条 协会对违反自律的处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报请理事会审议、向会员公示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协会有责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反映的问题或诉求,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核实,予以澄清或纠正。
第十九条 协会在组织引导会员自律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会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