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苍产蝉辫; 为保证协会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协会资产的流动性和价值创造能力,依据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监管要求和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资产包括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
第叁条&苍产蝉辫; 资产的安全、完整是指资产账、实相符,权属清晰、有效。
第四条&苍产蝉辫; 协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协会主要负责人对协会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协会相关岗位人员依其岗位职责对协会资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其中:
(一)财务部负责人对协会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二)秘书处经济信息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协会除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资产台账(参见附件2);
(二)定期进行核对盘点;
(叁)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检验、换证;
(四)。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续费(如专利保护)。
第六条 资产的核对盘点由秘书处经济信息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负责。货币资金逐月核对,其他资产每季度核对一次。
第七条 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处置,由负责相关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写明原因,由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资产保管人离开协会时,应当就涉及的资产进行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经协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加盖协会印章后,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条 协会终止或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照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进行处置和移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